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板栗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质量监督第二十三条有效进入市场销售的宽城板栗应当依法接受检测,确保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下列产品禁止使用宽城板栗相关质量标志进入市场销售:(一)未经检测的产品;(二)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三)非原产地的产品。生产经营宽城板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其产品质量,禁止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地方法规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