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进入市场销售的宽城板栗应当依法接受检测,确保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下列产品禁止使用宽城板栗相关质量标志进入市场销售:

(一)未经检测的产品;

(二)检测不合格的产品;

(三)非原产地的产品。

生产经营宽城板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其产品质量,禁止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Local Regulations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