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第二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办批准手续,并做到一旦战备需要能保证迅速转入战时防空或坚守城市作战使用;(二)加强工程维护管理,不得损坏工程结构和内部设备、设施,不得降低工程防护效能;(三)有切实可行的防火、防洪涝、安全保卫措施,并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四)按照规定缴纳使用费。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