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和堆放腐蚀性、放射性物质等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等级的作业;(二)在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其他建筑物,必须留出倒塌半径的安全距离,并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三)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四)不得破坏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