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办批准手续,并做到一旦战备需要能保证迅速转入战时防空或坚守城市作战使用;

(二)加强工程维护管理,不得损坏工程结构和内部设备、设施,不得降低工程防护效能;

(三)有切实可行的防火、防洪涝、安全保卫措施,并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四)按照规定缴纳使用费。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