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第二十三条有效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修建或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