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修建或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