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第二十二条有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防护设备必须在土建施工中同步安装到位。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由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防空地下室验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