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防雷减灾条例/第五章 雷电灾害调查与应急救援第二十三条有效雷电灾害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接到雷电灾害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启动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雷电灾害救援工作,为实施救援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