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防雷减灾条例/第五章 雷电灾害调查与应急救援第二十二条有效遭受、发现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情况的调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及时报告雷电灾害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迟报。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