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预报、警报、预警信号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