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档案条例/第四章 红色档案保护和开发第三十一条有效地方国家档案馆以及其他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加强对红色档案的保护,建立红色档案保护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红色档案安全。发现红色档案可能严重损毁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并及时向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属于珍贵红色档案的,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