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档案条例/第四章 红色档案保护和开发第三十二条有效地方国家档案馆以及其他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加强对红色档案的开发利用和红岩精神的研究,通过举办红色档案专题展览、创作红色主题作品、开展各类教育活动等方式宣传红色档案,深入挖掘红色档案的历史价值和精神内涵,发挥红色档案凝心聚力、铸魂育人的功能作用。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依法利用红色档案开展理论研究和文艺创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