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档案条例/Chapter 4 红色档案保护和开发Article 31In force地方国家档案馆以及其他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加强对红色档案的保护,建立红色档案保护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红色档案安全。发现红色档案可能严重损毁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并及时向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属于珍贵红色档案的,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Article 3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