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档案条例/第四章 红色档案保护和开发第三十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红色档案征集机制,地方国家档案馆以及其他档案保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红色档案征集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红色档案捐赠或者出借给收藏、研究单位进行展览和研究。收藏、研究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或者出借的红色档案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