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督的措施第四十八条有效业主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物业服务人进行监督:(一)参加业主大会,了解物业服务的质量状况,提出意见建议,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估;(二)发现物业服务人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进行投诉;(三)向物业服务人提出有关物业服务情况的询问,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四)对物业服务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