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物业服务人进行监督:

(一)建立接收处理业主投诉机制,对业主投诉及时调查核实,与物业服务人沟通协调,提出解决建议,并对处理过程全程跟进;

(二)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管理内容,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物业服务人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业主委员会委员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并邀请社区、物业服务人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联合检查,及时跟踪掌握反映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鼓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项目交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提供专业服务,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全面。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