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督的措施第四十七条有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对业主委员会进行监督:(一)督促业主委员会每年向业主公布业主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维修资金使用、经费开支等信息,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二)业主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和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决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撤销其决定,并公告业主;(三)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严重损害业主权益的,指导业主大会召开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