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和引导文旅企业与特色菜生产经营者深度合作,将特色美食与乡村旅游、康养服务等连山旅游名片相结合,促进文旅产业与特色菜产业融合发展。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发展改革工信和科技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食材、餐饮文化和旅游资源特色,统筹规划特色菜美食与文化旅游发展,规划美食镇街建设,连接农家乐、家庭农场,培育精品线路,发布美食地图。

鼓励和支持美食镇街与特色菜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合作,开展特色菜制作技艺、民俗传承传播工作,推动特色菜名菜体验店、特色菜饮食文化体验场所的发展。

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