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在本地开办农家乐、家庭农场的创业主体,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提供创业孵化增值服务,支持和引导城乡居民就业创业。

鼓励和支持公民或者企业依托传统村落、自有房屋,利用乡村田园景观、自然生态、农村民俗文化及农民生产生活等资源发展农家乐、家庭农场,提供观光游览、农家餐饮、旅游民宿、农事参与、文化体验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特色菜生产经营者等发挥产业融合优势,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创办农家乐、家庭农场,打造原生态食材供应链和乡村美食,满足餐饮市场需求。

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