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未取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资格、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以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歪曲、贬损等行为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性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侵犯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