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时弄虚作假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已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予以撤销,并责令返还项目保护传承经费、传承人补助费。

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