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时弄虚作假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已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予以撤销,并责令返还项目保护传承经费、传承人补助费。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