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估制度,定期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及保护单位履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保护单位进行补助、奖励及资格认定等的依据。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