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推荐或者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传承谱系以及师承脉络、学习、实践经历;(三)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所掌握的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证明材料;(四)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情况;(五)其他有助于说明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