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人选,并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公民也可以自行申请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