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邮政条例/第五章 安全保障第四十五条有效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项目收集、统计、分析运营信息,确保有关数据的真实、完整,并按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为接入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预留相应的数据接口,并按照规定与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