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实物及电子数据档案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快递运单的实物保存和电子档案保存应当满足快递服务标准规定的档案保管期限。保存期满后,按照规定集中销毁或者删除。

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的信息提供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前款所称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的信息,是指寄件人、收件人的名址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以及使用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的种类、数量、时间等信息。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