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项目收集、统计、分析运营信息,确保有关数据的真实、完整,并按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为接入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预留相应的数据接口,并按照规定与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