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的项目,由财政部门在有关专项资金中按照规定给予扶持。邮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补贴资金和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