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邮政企业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在正式营业前五日内书面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或者停止办理、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告。邮政企业设置邮政普遍服务代办网点,或者将邮政普遍服务自办网点转为代办网点,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