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迁移、损毁邮筒(箱)、邮政报刊亭、信报箱、智能信包箱等邮政设施;

(二)擅自开启、封闭邮筒(箱),向邮筒(箱)内投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者其他杂物;

(三)在邮政营业场所门前通道或者邮政设施周围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停放车辆,妨碍邮政企业正常营业;

(四)违反邮政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