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三十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迁移、损毁邮筒(箱)、邮政报刊亭、信报箱、智能信包箱等邮政设施;(二)擅自开启、封闭邮筒(箱),向邮筒(箱)内投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者其他杂物;(三)在邮政营业场所门前通道或者邮政设施周围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停放车辆,妨碍邮政企业正常营业;(四)违反邮政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