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水、废油污染经营场地及其周围环境。不得在下列区域设置车辆清洗场(点):(一)城市快速路、高架桥、主干道两侧红线控制区域;(二)公共广场、公园、绿地、景观水域和饮用水源保护区;(三)其他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区域。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