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整洁、外型完好,禁止施工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市道路。车辆自身的燃油、润滑油、液压油等液体物质和运输的建筑垃圾及其他散体、流体物质,不得泄(遗、撒)漏污染城市道路。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