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不得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新设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现有上述地段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当逐步迁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者应当设置围墙(挡),采取覆盖等措施,保持收储场所及周围环境的卫生、整洁,不得有碍市容、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