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水、废油污染经营场地及其周围环境。

不得在下列区域设置车辆清洗场(点):

(一)城市快速路、高架桥、主干道两侧红线控制区域;

(二)公共广场、公园、绿地、景观水域和饮用水源保护区;

(三)其他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