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排放第八条有效向施工场地外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