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举报人。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