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发放《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时,应当根据实际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数量配发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副本;副本应随车携带,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