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