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城区街道办事处接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指导,对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