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日常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公安、交通运输、农机、水利、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