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