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消纳第二十六条有效建筑垃圾消纳场达到核准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消纳建筑垃圾需停止使用的,建筑垃圾消纳场业主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由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