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消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

(二)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围挡以及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保持建筑垃圾消纳场相关设备、设施完好并有效使用;

(三)推平、辗压入场的建筑垃圾;

(四)制定现场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台账,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报表;

(五)硬化出入口道路;

(六)配置专人管理;

(七)保持场内环境整洁,无污水流溢;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