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消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
(二)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围挡以及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保持建筑垃圾消纳场相关设备、设施完好并有效使用;
(三)推平、辗压入场的建筑垃圾;
(四)制定现场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台账,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报表;
(五)硬化出入口道路;
(六)配置专人管理;
(七)保持场内环境整洁,无污水流溢;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