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消纳第二十二条有效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优先选择远离市城区具有自然低洼地势、采石场废坑等地点。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和水源林地;(三)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保护范围;(四)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五)溶洞区、活动断层或者有滑动崩塌危险的地区;(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建筑垃圾消纳场的选址,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