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设置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的,应当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等相关行业标准要求,向消纳场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专用消纳)许可证》。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