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建筑垃圾消纳场包括专用消纳场和临时消纳场。

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城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和管理,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专用消纳场应当作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址。

临时消纳场是指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它临时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