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消纳第二十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土地、环境保护、林业等主管部门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