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输第十七条有效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需要在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的,应当在实施运输前,持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和运输申报表向建筑垃圾运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